(2015)汶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姬脉成等诉汶上县振华吊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脉成,郭华荣,袁香红,姬艳芳,姬广航,汶上县振华吊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姬脉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郭华荣,女,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袁香红,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姬艳芳,女,199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姬广航,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汶上县振华吊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2142-3,地址汶上县汶上镇后周村。姬脉成等诉汶上县振华吊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重���第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姬脉成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姬脉成等诉汶上县振华吊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