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文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强,男,l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审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赵风光,经理。上诉人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文强及原审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2208-1号民事裁定,驳回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文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载明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赵文强诉称其系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员工,其于2010年12月20日执行公司派工时受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以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其辖区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