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郑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