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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斌、管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12-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小斌,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咸阳人。被执行人管春辉,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陕西泾阳县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斌、管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赶2013年8月31日以前由被告管春辉付给原告12000元整(已付款6000元整);剩余29384元,由被告管春辉由2013年9月份开始每月付给原告2000元整,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对被告管春辉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赵小斌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管春辉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3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