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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鲁良坤与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良坤,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鲁良坤,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遂宁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开静,该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良坤诉被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卓集团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良坤于2015年10月24日以“现考虑到本案申请人之诉讼请求可能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良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良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鲁良坤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