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红川与王彦岭、韩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陈红川。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岭。被告韩建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川诉被告王彦岭、韩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川对被告王彦岭、韩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红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