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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涂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上诉人涂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涂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