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冬梅诉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公告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梅,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梅。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法定代表人潘恩,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天祥,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廷军,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冬梅因诉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公告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冬梅以已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办事处、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冬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冬梅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和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李冬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审 判 员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