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武执民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027号原告武义县桐琴五金塑料厂与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程爱姿、应宁宁、徐俊杰、徐丽亚、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郦赛宇、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11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桐琴五金塑料厂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程爱姿、应宁宁、徐俊杰、徐丽亚、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郦赛宇、林伟支付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0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桐琴五金塑料厂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