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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贵州邦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法定代表人:肖时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先敏,男,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陈小梦,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贵州邦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梦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小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及货款共计145595.3元、案件受理费16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83.9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