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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裘继锋、李南与李南、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继锋,李南,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裘继锋。被告:李南。被告: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继锋与被告李南、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南、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裘继锋撤回对李南、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