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403号原告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正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龚东良,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新(受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廉建清(受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被告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景潭路西侧318号。法定代表人唐梅弟,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山华力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此款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文林电镀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