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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广兵诉被告聂志铭、秦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2号原告秦广兵。被告聂志铭。被告秦永法,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南焦二寨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0********。原告秦广兵诉被告聂志铭、秦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广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 献 宽代理审判员 黄 佳 楠人民陪审员 樊 英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