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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48号原告:何金荣,女,壮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楼墩第三村2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809035441。原告:林慧柳,女,汉族,199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楼墩第三村21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9310133323。原告:林钰泉,女,汉族,199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楼墩第三村21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981128332X。法定代理人:何金荣,系林钰泉的母亲。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均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区雄艺、张瑞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负担。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忠雅吴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