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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陶某与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肖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陶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原告陶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肖某某自行达成抚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代理审判员  裴义芳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