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陶某与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肖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陶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原告陶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肖某某自行达成抚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代理审判员 裴义芳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