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帝辉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83号申请人成都帝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川金府西部五金机电批发城**栋**号。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斌。因申请人成都帝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837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剑波、罗红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成都云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837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刘剑波、罗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