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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在执行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6日死亡,于2015年8月19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河初字第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