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在执行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6日死亡,于2015年8月19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河初字第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