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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与谢友初、吴放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谢友初,吴放文,长沙鑫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81号。负责人巢松武,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妙红,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友初。被告吴放文。被告长沙鑫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68号大塘湾公寓7栋。法定代表人严建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诉被告谢友初、吴放文、长沙鑫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于2015年8月27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应于2015年9月9日前缴纳诉讼费2617元,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