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侯某与陈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侯某申请执行陈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双方当事人就所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侯某首付捌万元整人民币给陈某,剩余贰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