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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宏峰申请张兴文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宏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张宏峰,身份号码×××,1977月7月10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张宏峰要求宣告张兴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兴文,身份号码×××,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张兴文系申请人张宏峰的父亲。申请人张宏峰称其父亲张兴文因病于2015年3月9日患病救治于黑龙江省医院,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一直由申请人护理。经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缺血缺氧性脑病、肺炎、急性呼吸衰竭、糖尿病、冠心病、腔隙性脑梗塞、溺水。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兴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张兴文脑血管意外、急性呼吸衰竭后持续昏迷已达6个月之久,中间无清醒过程。鉴定意见:张兴文目前处于持续昏迷状态(植物生存状态),无自我生存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张兴文现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兴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迟立波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