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振英与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英,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兰行初字第81号原告张振英。委托代理人王廷珍,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97号。法定代表刘维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卿,系该单位信访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英因认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办理民办教师退养待遇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振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英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曹瑞琪人民陪审员 王亚梅国书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