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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与林土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林土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新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8691888-3。法定代表人宋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军,福建鹭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土墩,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土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漳州上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