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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城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复兴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理,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