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木琼、刘启玲与被执行人李玉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木琼,刘启玲,李玉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梁木琼,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刘启玲,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玉婵,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婵支付赔偿款及受理费共24013.2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李玉婵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婵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账号为800100004********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用作支付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