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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健与杨权、潘翠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潘健。被执行人杨权。被执行人潘翠香。被执行人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1-33号。申请执行人潘健与被执行人杨权、潘翠香、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大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