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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李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李玉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保军。被告:李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李玉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对被告李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