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占军与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军,王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宋占军,男。委托代理人于景诚,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军诉被告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