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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占军与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军,王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宋占军,男。委托代理人于景诚,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军诉被告王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