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汝坤、刘凤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汝坤,刘凤玲,任保才,程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70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亮,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汝坤。被告:刘凤玲。被告:任保才。被告:程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汝坤、刘凤玲、任保才、程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杨汝坤、刘凤玲、任保才、程月兰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丰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