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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兰中敏与陈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中敏,陈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兰中敏,男,生于1958年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粮,男,生于1985年7月5日,汉族。本院在受托执行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66号兰中敏与陈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兰中敏鉴定费、医疗费2638.39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