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仁福与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河沟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福,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河沟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刘仁福,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河沟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仁通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福与被告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河沟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