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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书合与王明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合,王明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高书合。被告:王明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5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合与被告王明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11.215**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11.215**拖拉机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