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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王银��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王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346号申请人张永平,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哈腾套海农场。被执行人王银花,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磴口县隆盛合镇。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张永平申请执行王银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磴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执字第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