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法行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朱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朱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10-118A号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