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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礼泉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蔡礼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7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礼泉,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礼泉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礼泉应付赔偿款1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蔡礼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