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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邰晓辉与胡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邰晓辉,男,汉族,住凤翔县田家庄镇。被执行人胡常林,男,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邰晓辉诉胡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胡常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胡常林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邰晓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