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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牛玉敏与牛其伟、王飞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玉敏,牛其伟,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牛玉敏,男,生于1968年12月13日,汉族。被申请人牛其伟,男,生于1990年7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王飞,男,成人,汉族。申请人牛玉敏与被申请人牛其伟、王飞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王飞所有的黑A**×××号轻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飞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黑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