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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郝某、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翁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找到被执行人,我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后亦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