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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建根诉郑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根,郑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魏建根,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彦,系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德军,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建根与被告郑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程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建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建根诉称:2013年9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给付工资5000元给原告,故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无果,特诉请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00元。魏建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5000元的事实。郑德军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查证,魏建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郑德军欠魏建根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故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因双方对给付欠款的时间未作约定,故当原告向被告主张该债权时,被告应当及时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根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