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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安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潘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王跃,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潘燕子,女,1987年6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忙农镇唐神台村八组。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与被执行人潘燕子(2015)宾民初字第0173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燕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跃孩子抚养费6,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因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跃向本院提出撤诉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