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知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海波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海波批发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海波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365号。经营者,程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城南批发市场海波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