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世亮与黄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亮,黄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冯世亮,居民。被告黄廷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亮诉被告黄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世亮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冯世亮负担。审判员 许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