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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徐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孙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徐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洁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