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徐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孙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徐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洁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