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雪良与赖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良,赖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张雪良。被告:赖有仁。原告张雪良与被告赖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茜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赖有仁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4年8月29日,被告赖有仁向原告张雪良借款4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同年10月11日、10月31日、12月2日、12月23日被告分别偿还原告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为此,起诉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有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雪良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赖有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淋欢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人民陪审员 吴灵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梅 莉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