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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孬与被告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孬,赵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孬,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国政,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孬与被告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孬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国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孬撤回对被告赵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张孬。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