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孬与被告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孬,赵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孬,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国政,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孬与被告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孬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国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孬撤回对被告赵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张孬。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