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德良,该××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陈仁春,该××乡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蚌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青乡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支付到期债务2100072.51元及仲裁费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核实,长青乡政府系乡级人民政府,除财政拨款外无其他资金来源,无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分为两大类,一是乡政府运转资金,二是用于拆迁、涉农、土地流转等民生类专项资金。另查明,六建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系因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规划调整而停工。2013年12月4日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六建公司作为乙方、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山香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签订《合同书》,共同认可“因高新区规划调整需要,乙方承建的山香二园区项目停止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与甲方达成在建工程补偿合同后,将原与长青乡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山香二园区工程合同终止,并将所有资料及在建工程全部交给甲方,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甲方补偿乙方在建工程及其他费用最终以蚌埠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数额进行结算。”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2013年8月20日六建公司向蚌埠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蚌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裁决长青乡政府向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72.51元,并承担鉴定费、仲裁费等。本院认为,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13)蚌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合法有效,但忽略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六建公司、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山香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的《合同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且长青乡政府没有财政偿还能力,如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13)蚌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