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恒与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张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住河南省遂平县。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向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