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健荣与邓正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荣,邓正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8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荣。被执行人:邓正午。申请执行人李健荣与被执行人邓正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35452.70元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