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庆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庆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42号原告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A座29-1、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158-8。法定代表人张波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迎春,重庆启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顺龙,重庆启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迎宾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8-2。法定代表人黄庆明。被告黄庆明,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帮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筑实业公司)、被告黄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宜筑实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宜筑实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3栋10楼,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4年5月27日,汉帮融资担保公司(乙方)与宜筑实业公司(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委托担保合同》末页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汉帮融资担保公司会议室。汉帮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A座29-1、2、3、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已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了因本合同签订或履行所发生之争议均受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地为渝中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宜筑实业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