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邬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庆功、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彩霞,要庆功,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邬彩霞,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被执行人要庆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执行人董俊,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要庆功妻子。申请人邬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庆功、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彩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庆功的工资于2015年8月六日被我院扣划,被执行人董俊的工资被我院其他案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