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卜祝明、王语琪因与被申请人任美元保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祝明,王语琪,任美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卜祝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语琪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美元再审申请人卜祝明、王语琪因与被申请人任美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祝明、王语琪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能证明其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所以借款合同未生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不能生效;原审没有查清该借款是否叶宝缠使用,事实不清。二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被申请人任美元口头答辩称,借据就是交付借款的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任美元与叶宝缠签订了融资借款合同,并与叶宝缠、卜祝明、王语琪在借据上签字,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由于卜祝明、王语琪在提供担保时未对担保方式作明确约定,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卜祝明、王语琪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的错误,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案件提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祝明、王语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